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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曾永前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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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1991-08-01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南城街道 新城社区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 姓名: 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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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良好*律师:没有注明债权人姓名的欠条可以依法追偿吗

  • 所属行业:
  • 发布日期:2012-02-24
  • 阅读量:21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面议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面议
  • 发货地址:广东东莞南城新城社区  
  • 关键词:律师,律师律师所,刑事律师

    **供应良好*律师:没有注明债权人姓名的欠条可以依法追偿吗详细内容

    没有注明债权人姓名的欠条可以依法追偿吗
    作者:曾永前
        【案情介绍】2008年3月,马云经人介绍向王某销售了56万元的货物, 王某收购马云的货物后,当时没有给付货款,而是向马云出具了一张56万元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马老板现金伍拾陆万元整。”(没有写出债权人马云的名字),并口头约定在当年端午庆节前付清款。事后,王某一直久拖不付,2008年8月1日马云向王某索款,王某又重新向马云出具了同样文字内容的欠条,并约定在2008年国庆节付清款,并算11200元利息。此后,王某仍未按约定付款,并以欠条仅有“马老板”未注明马云的姓名就不承认欠了马云的货款。为此,马云委托曾永前律师诉至*要求王某还款。
       【案件处理】曾律师接受委托向*起诉后,*经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王某购买了马云的货物已成为事实,应当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没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与多个马老板有业务来往的机会搪塞赖帐。
        尽管被告以该欠条没有写债权人的名字而拒绝付款,但该欠条在原告手上,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欠条应该认定,*应当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6万元及利息11200元。
         【曾律师评析】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一般的购销活动中,大多数人都是按口头上约定习惯交易的,在一时无法结清货款的情况下,都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在欠条上做手脚,糊弄没什么文化的人。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要把握案件性质,掌握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就应该是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因而该欠条应认定合法有效,*应当判决被告偿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不能以被告的欺诈行为来混淆法律事实的真相。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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