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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曾永前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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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1991-08-01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南城街道 新城社区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 姓名: 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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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良好*律师:妻子擅自流产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 所属行业:
  • 发布日期:2012-02-24
  • 阅读量:19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面议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面议
  • 发货地址:广东东莞南城新城社区  
  • 关键词:律师,律师律师所,刑事律师

    **供应良好*律师:妻子擅自流产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详细内容

    妻子擅自流产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作者:曾永前
    
        【案情介绍】张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2008年国庆假期期间,李女士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案件处理】在张先生起诉后,李女士委托曾永前律师代理答辩称:李女士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是因为与张先生长期夫妻感情不和,使其对张先生丧失信心的无奈所致,妇女权益**法*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女士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张先生的生育权的伤害,张先生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请求*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未经张先生同意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并未侵犯张先生的生育权,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曾律师评析】张先生的男性生育权与李女士的女性生育权存在的冲突以及解决途径:
       **,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
       *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保护妇女的权益,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生育权利。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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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东莞曾永前律师服务网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老板是曾永前。 主要经营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