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良好东莞*律师:工伤私了协议不具法律效力详细内容
工伤私了协议不公 不具法律效力
曾永前律师
2004年2月一天上午,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不慎从10余米高处摔下,当场导致重伤。建筑公司在为其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事后,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于是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五级。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对结论并无异议,但是该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王某不服,当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受案后经开庭裁决,裁令被诉人依照申诉人的伤残级别,根据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再支付王某35000余元。
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工伤事故中受害的王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诉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立案和支持。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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