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良好*东莞律师:是投资纠纷还是借款纠纷详细内容
是投资纠纷还是借款纠纷?
曾永前
【案情介绍】2006年9月下旬,新莞人林先生经营的大仟电子厂急需某型号的电子配件,遂向谭先生、孙先生俩股东经营的 金色公司(注册资金450万元)预订该电子配件,但金色公司缺少研发制造该电子配件的资金。上述两家公司就此签署“合同书”约定,由大仟厂向金色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244万元资金,由金色公司专款专项用于研发制造该电子配件,金色公司应在借款后的一年内以研发制造该电子配件的产品供应冲抵借款,否则,除归还本金外,还**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偿还利息。
签署合同后,金色公司未能以该电子配件的产品供应大仟厂冲抵借款,也没有偿还欠款244万元及利息。
2007年12月,大仟厂为追讨244万元借款及利息,委托曾律师将金色公司及该公司两名股东谭某、孙某告上*。金色公司辩称,涉案的244万元钱款不是借款,而是大仟公司投资本公司的投资款。
*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金色公司与大仟厂的经济纠纷属于借款纠纷,而不是投资纠纷,金色公司的股东谭某、孙某对公司的实际出资一共只有200万元,远远低于公司450万元的注册资金,判决由金色通道公司返还大仟厂借款244万元及利息,金色公司的股东谭某、孙某对公司出资不实,由其在各自认缴的资本内对归还大仟厂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曾律师评析】认定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关键在于合同内容和条款上是否具有对于共同经营投资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共同经营投资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借款。一是,合同中**有共同经营投资的内容。二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共同出资、共同赢利、共担风险的约定,该合同可以认定为“合作”性质,相应款项的性质应为投资款。三是要注意合同中对出资方收回投资和固定利润时间的约定。对一般的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同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出资方收回投资和定期收取利润的时间,而这时间一般是在合作期限届满之前。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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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