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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曾永前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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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1991-08-01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南城街道 新城社区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 姓名: 曾永前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供应良好东莞*律师:经辩护后不构成盗窃罪从轻缓刑处罚案

  • 所属行业:
  • 发布日期:2012-03-03
  • 阅读量:238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面议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面议
  • 发货地址:广东东莞南城新城社区  
  • 关键词:律师,律师律师所,刑事律师

    **供应良好东莞*律师:经辩护后不构成盗窃罪从轻缓刑处罚案详细内容

    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经辩护后不构成盗窃罪从轻缓刑处罚案
    曾永前律师
    
    被告人:龙XX。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被告人龙XX因未自动履行人民*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原告信用社大桥江分社及刘XX等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借款(含利息)的义务,人民*根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于2007年6月30日向被告人龙XX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7年7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然龙仍未按期履行。该院遂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裁定,依法将被告人龙XX所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扣押至*院内的篮球场上。2008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XX用撬棍把*大门铁锁撬开,将其被扣押在*院内篮球场上的汽车偷偷开走,藏匿于本县农资公司化肥仓库内。当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龙XX给该院副院长打来电话,称汽车被他开走,但拒不交待汽车的下落。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龙XX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盗汽车被追回,经鉴定汽车价值52480元。
     *院以龙XX犯盗窃罪向*提起公诉。被告人龙永刚的辩护人曾永前律师辩护指出:龙XX不构成盗窃罪,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案发后龙XX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要求对龙永刚从轻处罚。
       *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龙XX明知自己的汽车已被人民*依法扣押,而采取撬锁手段将汽车从*开走后加以隐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辩护人曾永前律师关于“龙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盗窃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人龙XX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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