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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曾永前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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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1991-08-01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南城街道 新城社区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 姓名: 曾永前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供应良好东莞*律师:盗窃后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案

  • 所属行业:
  • 发布日期:2012-03-03
  • 阅读量:15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面议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面议
  • 发货地址:广东东莞南城新城社区  
  • 关键词:律师,律师律师所,刑事律师

    **供应良好东莞*律师:盗窃后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案详细内容

    盗窃后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案
    曾永前律师
    
    被告人:卢XX。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2007年12月22日6时30分,某物业管理中心餐厅报案称餐厅被盗,在侦查人员的教育下,卢XX终于交代了全部的盗窃犯罪事实。
      *院以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向*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XX的辩护人曾永前律师辩称卢XX有投案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宗涛在被盘问时,已被侦查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但他当天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投案自首的要件,不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
      *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XX盗窃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卢XX在罪行尚未被**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辩护人曾永前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款、*六十四条、《较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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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东莞曾永前律师服务网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老板是曾永前。 主要经营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