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良好东莞*律师:企业应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详细内容
企业应如何在建立劳动关系中保护好商业秘密
曾永前律师
一、可以运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对职工的规范管理入手,及时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进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条款,规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后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对关键业务岗位的职工,规定其在调离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岗位相同的业务,不能直接或间接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利,否则,企业有权依法对违约职工起诉并追究责任。企业也可以在其离职前6个月调整其岗位,即从涉密岗位调至非涉密岗位。
三、企业要加强对业务骨干的教育和管理。
企业还可以用股份、股金、补充保险等奖励形式,把职工的命运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就可以使业务骨干在企业安心工作,既可以留住企业核心人才,还可以预防企业商业秘密外泄。
四、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需把握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
3、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五、曾永前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条款中**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条款中**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
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所确认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约定条款中**明确泄漏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宜采取无依据的“漫天要价”的方式,正如上期所举案例中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元的做法”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的支持,从而对企业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弱化了条款的严肃性。
5、凡约定“竞业禁止的**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就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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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