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良好东莞*律师: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详细内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再是随意解雇劳动者的“利剑”
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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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所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或开除劳动者,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所谓的“规章制度”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作了严格的规定:
*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曾律师**】
与现行规定相比,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是**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其目的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用来刁难甚至是辞退劳动者。其次,对**规章制度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次,对于不适当的规章制度,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可以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后,用人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擅自**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解雇或辞退劳动者的理由,在仲裁或判决时将会认定为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曾永前律师,地区**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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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